申根區包含以下34個國家及2地區:安道爾、奧地利、比利時、保加利亞、克羅埃西亞、捷克、賽普勒斯、丹麥、愛沙尼亞、芬蘭、法國、德國、希臘、匈牙利、冰島、義大利、拉脫維亞、列支敦斯登、立陶宛、盧森堡、馬爾他、摩納哥、荷蘭、挪威、波蘭、葡萄牙、聖馬利諾、羅馬尼亞、斯洛伐克、斯洛維尼亞、西班牙、瑞典、瑞士、教廷、丹麥格陵蘭島、丹麥法羅群島。
自100年1月11日起,我國人除護照尚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即尚無國內戶籍)者外,均可以免申根簽證入境上述36國/地區,停留日數為任何180天內總計至多不可超過90天(羅馬尼亞、保加利亞、賽普勒斯、克羅埃西亞四國除外,見第2點),意即您在申根區中停留的任何一天,與剛過去的180天期間內停留申根區之日數合計不得超過90天。
羅馬尼亞、保加利亞、賽普勒斯、克羅埃西亞四國之停留日數亦為任何180天期間內停留90天,惟該4國之停留日數個別計算,不與申根區合併計算。
尚無戶籍之少數國人或擬停留申根區超過90天之國人,在前往申根區前,仍需依申根簽證規定向赴訪國申辦簽證(目前在我國核發申根簽證之歐洲國家駐華機構有:比利時-兼代盧森堡簽證、荷蘭、法國、德國、奧地利、義大利、西班牙-兼代辦希臘簽證、丹麥-兼代辦挪威簽證、瑞典-兼代辦赴芬蘭簽證、捷克、匈牙利、斯洛伐克、波蘭、瑞士)。
國人倘需向申根國家駐華機構申請簽證時,請依(1)首先入境國家;或(2)停留時間最長國家之駐華機構提出申請核發,以免遭拒絕入境。倘遇詢問時,即依上述(1)或(2)項考量,據實以答即可。
凡至申根國家旅遊應注意:(一)確認訂妥旅館,尤其須注意登記姓名應與護照相同;(二)持有足夠生活費之現金或出示有效之信用卡;(三)應隨身攜帶附有照片之全民健保卡;(四)隨身攜帶我駐外各館處之急難救助電話號碼以備急需。